《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J121-88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日期:2010-3-18 22:29:38   [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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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J121-88,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J121-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测量结果,转换为单值评价量,以便于隔声性能的相互比较和建筑隔声设计,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


       主编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建筑隔声评价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8〕49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J121-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31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组织,具体由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收集了我国各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的隔声实测资料,进行总结分析,并在参照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717/1,2,3—1982《声学—建筑物与建筑构件的隔声评价》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地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空气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和撞击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等。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南礼士路),以便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88年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测量结果,转换为单值评价量,以便于隔声性能的相互比较和建筑隔声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

第1.0.3条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评价,其所用原始数据必须是按《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75—84所测得的各种隔声量、声压级差和撞击声压级。
  
第二章 空气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
 
第2.0.1条 空气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应采用比较法确定。

第2.0.2条 评价空气声隔声的参考曲线特性,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的参考曲线特性表表2.0.2

空气声隔声的参考曲线特性表表2.0.2
通常宜将参考曲线绘在透明坐标纸上(图2.0.2)以方便比较。

空气声隔声参考曲线特性图 

第2.0.3条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所采用的比较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所测得的各1/3倍频带隔声量 和声压级差 )值,整理成精确至0.5dB的值,在坐标纸上绘成一条曲线。

二、将具有相同坐标比例的并绘有参考曲线的透明纸覆盖在绘有上述曲线的坐标纸上,使横坐标互相重叠对齐。

三、将参考曲线向测得的曲线移动,直至不利偏差(指某一频带上测得的曲线比参考曲线小的分贝数)的总数尽量地大,但不超过32.0dB,或不利偏差的总数虽尚未达32.0dB,而在某一频带的不利偏差已达8.0dB为止。计算时有利偏差(指其一频带上测得的曲线比参考曲线大的分贝数)不得抵消不利偏差。

四、此时参考曲线上的0dB线所对应的绘有所测得曲线的坐标纸上纵坐标的整分贝数,就是所测对象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当0dB线不对应整分贝数时,则应以+0.5dB线所对应的整分贝数作为所测对象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第2.0.4条 凡按本标准规定的比较法得到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其名称应在其相应的隔声量或声压级差名称前冠以“计权”二字。其符号应在其相应的符号后增加角标 其单位均应为分贝。

第2.0.5条 空气声隔声的评价,也可采用与本标准所规定的比较法相等价的其它措施。

第2.0.6条 测量结果应按《建筑隔声测量规范》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以图表的形式给出。参考曲线最后移定的位置,也应绘在此图表上。并应在显著位置给出空气声隔声评价量的名称及数值。

注:在仅有倍频带空气声隔声测量值时、其评价法可按本标准附录一进行。
  
第三章 撞击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
 
第3.0.1条 撞击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应采用比较法确定。

第3.0.2条 要评价撞击声隔声的参考曲线特性,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的参考曲线特性表表3.0.2

撞击声隔声的参考曲线特性表表

通常宜将参考曲线绘在透明坐标纸上(图3.0.2)以方便比较。

第3.0.3条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所采用的比较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所测得的各1/3倍频带撞击声压级值(lpn、L′pnt),整理成精确至0.5dB的值,在坐标纸上绘成一条曲线。

二、将具有相同坐标比例的并绘有参考曲线的透明纸覆盖在绘有上述曲线的坐标纸上,使横坐标互相重叠对齐。

三、将参考曲线向测得的曲线移动,直至不利偏差(指某一频带上测得的曲线比参考曲线大的分贝数)的总数尽量地大,但不超过32.0dB,或不利偏差的总数虽尚未达32.0dB,而在某一频带的不利偏差已达8.0dB为止。计算时有利偏差(指某一频带上测得的曲线比参考曲线小的分贝数)不得抵消不利偏差。

四、此时参考曲线上的.0dB线所对应的绘有所测得曲线的坐标纸上纵坐标的整分贝数,就是所测对象的撞击声隔声评价量。当0dB线不对应整分贝数时,则应以-0.5dB线所对应的整分贝数作为所测对象的撞击声隔声评价量。

第3.0.4条 凡按本标准规定的比较法得到的撞击声隔声评价量,其名称应在其相应的撞击声压级名称前冠以“计权”二字。其符号应在其相应的符号后增加角标w(Lpn,w、L′pnt,w)。其单位均应为分贝。

第3.0.5条 撞击声隔声的评价也可采用与本标准所规定的比较法相等价的其它措施。

第3.0.6条 测量结果应按(建筑隔声测量规范)第五、六章的规定以图表的形式给出。参考曲线最后移定的位置也应绘在此图表上。并应在显著位置给出撞击声隔声评价量的名称及数值。

注:
 
①在仅有倍频带撞击声压级测量值时,其评价法可按本标准附录一进行。 
      
②楼板面层撞击声改善量的评量,宜按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进行。 

附录一倍频带测量结果的单值评价量
 
一、本附录规定了将倍频带测量隔声所得的结果,转换为单值评价量的方法。但据此所得单值评价量一般不应与从1/3倍频带测量隔声结果转换成的单值评价量相互代用或比较。
二、倍频带单值评价量所使用的名称及符号,可采用本标准第2.0.4条及第3.0.4条的规定。但在名称前应加“倍频带”三字,在符号后应加“(oct)”以示区别。例如倍频带计权隔声量,Rw(oct),倍频带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pnt,w(oct)等。

三、空气声隔声参考曲线特性图同本标准的图3.0.2。

四、单值评价量系通过将测量结果与参考曲线自125Hz至2000Hz五个倍频带逐个相比较而确定。比较的方法应按本标准第2.0.3条及第3.0.3条进行。但不利偏差总数不得超过10.0dB,某一频带不利偏差不得超过5.0dB。

五、应按本标准第2.0.6条及第3.0.6条给出评价的结果。 
 
附录二 楼板面层计权撞击声改善量评价法
 
一、计权撞击声改善量是指在一理想参考楼板上,铺与不铺面层时,按本附录的方法所得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的差值.这个量以△lpn,w表示。

二、按《建筑隔声测量规范》第五章所测得的楼板面层1/3倍频带撞击声改善量,可通过本附录规定的方法转换成单值评价量。

三、计权撞击声改善量△Lpn,w会受到光裸均匀混凝土楼板的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pno的影响,为了使不同实验室之间可以得到相近的△Lpn,w值,理想参考楼板的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采用附表2.1所示数值。
参考楼板规范化撞击声压级表附表2.1
 
参考楼板规范化撞击声压级表附表
注:
 
①上表给出的数值,代表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第5.3.3条所叙述的,用来铺放试验面层的实验楼板的理想规范化撞击声压级。

②理想参考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pn,w,r,o根据本标准第三章的计算为78dB。
四、计权撞击声改善量,可按下式计算:

         △Lpn,w=Lpn,w,r,o-Lpn,w,r=78dB-Lpn,w,r(附2.1)
        式中Lpn,w,r为理想的参考楼板在铺有被试验面层时,按本标准第三章所计算得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dB)。计算时所用的各频带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pn,r(dB),可按下式计算:

        Lpn,r=Lpn,r,o-△Lp(附2.2)

        式中△Lp为按《建筑隔声测量规范》第五章第5.2.4条所测得的撞击声压级改善量(dB)。
 
附录三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清华大学  

主要起草人:向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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